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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361****883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1526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317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9646537】。被告广东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碣团亿电子经营部支付贷款475829.22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 475829.22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8.72元,保全费2899. 15元,两项合计 7117. 87元,由被告广东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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