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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810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28民终31号
    案号 (2018)云28执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1
    发布日期 2018-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维持勐海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第一款,即: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天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97277.32元、违约金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金按4997277.32元计算,利率按2016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含一年)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勐海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4997277.32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范围不超出欠付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 四、驳回云南天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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