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太原市新东方商贸广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679****09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民终4789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57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太原新东方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刘墨忠2014年第3、4季度和2015年第1季度的经营性收益27876.6元;二、被告太原新东方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刘墨忠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以欠款本金9292.2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167.26元,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以欠款本金18584.4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334.52元,自2015年3月 26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7876.6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 二、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刘墨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太原新东方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所承担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上诉人太原新东方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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