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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0160****5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8民初3805号
    案号 (2021)冀0108执2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河北瑞驰塑胶有限公司、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郑凌云、赵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马支行借款本金1850万元、利息296630.88元,共计18796630.88元(若原告在衡水泛亚橡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受偿部分应从被告所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数额内予以扣除); 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马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郑凌云名下的衡水市和平西路1986号天元怡水花园25幢1单元11、12层1102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2006864号)所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马支行在296630.88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赵洁名下的衡水市河北路享园小区28幢3单元6层501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029689号)所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马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张辉持有的河北瑞驰橡塑有限公司2300万元的股权所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河北瑞驰塑胶有限公司、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郑凌云、赵洁、张辉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在衡水泛亚橡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前,可以要求衡水泛亚橡塑有限公司向其转付原告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98元,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河北瑞驰塑胶有限公司、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郑凌云、赵洁、张辉共同负担139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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