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虞环罚字(2018)1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106号当事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062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建华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我局于2017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采集你单位入网排放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废水总磷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限期)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载明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8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8]20号),后于2018年6月23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63号),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处罚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元。另一方面,我局已于2017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及污水入网排放正常,采集你单位入网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总磷浓度为14.9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即总磷≤8mg/L。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持续超标排放,属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陆声泉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建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8〕29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7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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