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虞环罚字(2018)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96号当事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062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建华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我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五只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总磷浓度均值为17.2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即总磷浓度≤8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管理不到位,对总磷污染因子不重视,最终导致废水超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陆声泉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建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8〕3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鉴于你单位在环保部门调查前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污染后果的,并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环保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在量罚上,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4
    决定机关 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