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依兰县伟业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2367****3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23民初742号 |
案号 | (2019)黑0123执8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依兰县伟业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央储备粮宾县直属库有限公司2011年和2012年预借收粮款合计3,759,390元及利息(以3,759,39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依兰县伟业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央储备粮宾县直属库有限公司2013年预借收粮款736,647.5元及利息(以736,647.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央储备粮宾县直属库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77.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中央储备粮宾县直属库有限公司负担9,409.7元。由被告依兰县伟业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42,7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央储备粮宾县直属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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