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黄工商处字[2019]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东广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1QB9F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二路31号四栋6楼601房法定代表人:罗忠诚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2019年8月26日,我局发现广东广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未按规定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5月31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2017年度报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7月9日在广州日报刊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穗工商管〔2018〕210号),并向当事人邮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8〕第27166号(黄埔分局)),责令当事人30日内补充公示2017年度报告,投递失败。当事人于2019年5月31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7年度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代理资格;3.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2017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4.当事人2017年度公示年度报告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7年度报告的时间;5.《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复印件1份、《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8〕第27166号(黄埔分局))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6.《2017年未报年报物流信息反馈》截图1份,证明《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8〕第27166号(黄埔分局)(黄埔分局))投递失败。2019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联和告字〔2019〕012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的内容不服,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82378878,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4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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