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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合安汉隆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206****790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22民初1680号
    案号 (2019)皖1522执2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20-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合安汉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伟伟剩余工资款25699.99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利息至工资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合安汉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伟伟损失49179.6元;三、驳原告李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合安汉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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