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郭敬清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2174****191L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03民初5241号 |
| 案号 | (2017)闽0503执180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 发布日期 | 2017-07-0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6月16日,被告江西俊远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9868564.04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82502.56元及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6月16日,被告江西俊远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利息1195097.41元; 二、被告江西俊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上述第一项确认的款项; 三、被告江西俊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公告费560元; 四、被告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正亿实业有限公司、郭廷志、郭敬清、郭杰清对被告江西俊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俊远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吴丹樱在其与被告郭敬清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林昕在其与被告郭杰清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分别对被告江西俊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俊远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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