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敬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3751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2332号 |
案号 | (2016)闽0503执020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丰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立案日期 | 2016-07-07 |
发布日期 | 2016-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炳锋、郭逸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11500元,截至2015年11月29日的利息25824.94元,罚息191258.79元,并应支付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郭炳锋、郭逸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700元; 三、被告郭伟波、郭修枝、郭廷志、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泉州宏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炳锋、郭逸霞追偿; 四、被告郭如芬以其与郭修枝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郭玉芬以其与郭伟波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如芬、郭玉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炳锋、郭逸霞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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