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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极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33****8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91民初292号
    案号 (2020)苏1291执8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极燕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登科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700元,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82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7650元。6二、驳回原告江苏登科印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0元,由原告江苏登科印务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南京极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55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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