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环临罚字[2020]6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可灵尔塑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69号当事人:台州可灵尔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新华,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村部往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50085104R。本局根据2020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于2020年8月23日对当事人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造粒加工,生产车间有塑料造粒机、粉碎机和搅拌机,场地内有大量废塑料,存在生产过的痕迹,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总投资额约19万元。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由法人莫新华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莫新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该证据由莫新华本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3页,现场照片4张共1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造粒加工,现场有2台塑料造粒机、1台粉碎机和1台搅拌机,场地内有大量废塑料,冷却槽内有冷却水,有生产过的痕迹,无法提供环评的事实;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造粒加工,于2017年投入生产,2020年5月又新建了2条塑料造粒生产线,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总投资额约19万元的事实;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5-300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已于2020年8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的事实;六、《查档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查询情况》各1份共2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1日查阅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档案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未编制的事实。2020年9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其理由有二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6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莫新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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