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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环临罚字[2020]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可灵尔塑业有限公司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70号当事人:台州可灵尔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新华,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村部往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50085104R。本局根据2020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于2020年8月23日对当事人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造粒加工,生产车间有塑料造粒机、粉碎机和搅拌机,场地内有大量废塑料,冷却槽内有冷却水,存在生产过的痕迹,主要污染物为造粒产生的废气,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项目未经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由法人莫新华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莫新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该证据由莫新华本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3页,现场照片4张共1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造粒加工,现场有2台塑料造粒机、1台粉碎机和1台搅拌机,场地内有大量废塑料,冷却槽内有冷却水,有生产过的痕迹,无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事实;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造粒加工,于2017年投入生产,主要污染物为造粒产生的废气,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事实;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5-300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已于2020年8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的事实;六、《查档记录》1份共1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1日查阅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档案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未经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的事实。2020年9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局要求听证,但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6
    决定机关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莫新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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