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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锦)行罚决字[2018]5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7日14时30分许,锦旗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作为劳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及时报送劳动者杨玉田(372301********2418)的流动人口信息,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铅锌矿负责人黎庆宇的询问笔录、杨玉田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证明、责令整改通知书、流动人口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之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用人单位处: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拟对你单位处罚1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龙泉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锦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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