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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锦)行罚决字[2019]509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身份登记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苟新伍(身份证号码:422825********0213,户籍地址: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狮子关村一组16号)于2019年9月30日到龙泉市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龙泉铅锌矿工作,平时的工作是做爆破作业。苟新伍于龙泉市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龙泉铅锌矿工作期间,龙泉市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苟新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向龙泉市公安局报送劳动者苟新伍的流动人口信息。并于2019年11月25日被龙泉市公安局锦旗派出所民警日常检查中查获。龙泉市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商银行龙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5
    决定机关 龙泉市公安局锦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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