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聂国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1206****2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1民终7335号 |
案号 | (2018)渝0109执7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日期 | 2018-02-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一、由聂国新、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内偿还刘之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6月12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产生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刘之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520元,共计6920元,由聂国新、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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