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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3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11月18日15时12分,我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余杭塘路417号中天西城纪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经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生活垃圾集置点设置的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包装袋,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废弃纸盒,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傅东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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