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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2021年2月9日15时0分,当事人在杭州市江干区盛世钱塘小区7幢旁一处生活垃圾集置点放置有23只灰色垃圾桶(桶外侧标识为其他垃圾)和14只绿色易腐垃圾桶(桶外侧标识为易腐垃圾),其中一只绿色桶内投放有一只灰色垃圾袋,该袋内装有废弃塑料袋、饮料瓶、纸张等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废弃塑料袋属于其他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在灰色其他垃圾桶内,饮料瓶、纸张属于可回收物,应当投放到蓝色可回收物垃圾桶内,不符合垃圾分类的要求。当事人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未起到对居民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2021年2月10日执法队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7月14日在杭州市西湖区毛家桥路友知弄2号发生相同性质违法行为被查处过1次。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李翔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