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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358****2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7212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2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钜铖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价款57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867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837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4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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