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昌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怡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281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1972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14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发布日期 | 2018-01-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7533.2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957533.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对宜兴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中兴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北路121号、123号、125号、127号、129号、131号、133号、135号、137号、139号的十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A0032943、A0032944、A0032945、A0032946、A0032947、A0032948、A0032949、A0032950、A0032951、A0032952)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分别为34万元、35万元、34万元、37万元、16万元、34万元、34万元、16万元、37万元、3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宜兴昌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陆怡、舒保良对宜兴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14元减半收取17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57元,由中兴公司、民惠公司、昌兴公司、陆怡、舒保良负担。(农商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中兴公司、民惠公司、昌兴公司、陆怡、舒保良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兴公司、民惠公司、昌兴公司、陆怡、舒保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农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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