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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昌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281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商初字第01555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19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3
    发布日期 2015-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中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7.59%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9%上浮50%计算;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7.59%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9%上浮50%计算;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7.59%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9%上浮50%计算;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7.59%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9%上浮50%计算;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7.59%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9%上浮50%计算;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7.59%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9%上浮50%计算)。 二、宜兴市新光合成革有限公司对江苏中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4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宜兴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舒保良对江苏中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49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宜兴昌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江苏中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9%上浮50%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480元,由中兴农业公司、中兴电子公司、舒保良负担,昌兴公司对其中的52775元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农业银行垫付,中兴农业公司、中兴电子公司、昌兴公司、舒保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支付给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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