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五洲哥伦布(射阳)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2405****034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4民初4275号 |
案号 | (2019)苏0924执32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左克益支付工程款22119013.5元及利息(以17713063.5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0595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五洲哥伦布(射阳)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左克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诉案件受理费1754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4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左克益负担23449元,被告江苏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洲哥伦布(射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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