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40074****6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403民初3161号 |
案号 | (2019)皖0403执5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日期 | 2019-03-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保君、姚宝来、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方兵借款本金4723076元、利息4516020元,合计9239096元;并以47230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方兵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方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40元,由被告姚保君、姚宝来、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914元,原告方兵负担50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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