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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保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8556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田民一初字第04717号
    案号 (2019)皖0403执3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0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田成刚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269333元,合计5269333元;并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田成刚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还清为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田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2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54320元,由原告田成刚负担834元,被告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4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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