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保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8556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421民初1383号
    案号 (2016)皖0421执10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2
    发布日期 2016-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南仕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前偿还原告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693036.24元(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本息合计5693036.24元;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5月23日的利息,按本金500万元、年利率14.4%计算,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455%计算,于2016年6月23日前偿还借款本息时一并付清,逾期付款,按年利率14.4%计息,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东方丽景(淮舜南路一号位)主楼301房产(淮房地产他证淮田字第13020975号),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杨士德、崔彩霞、姚保君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于2016年6月23日前由被告淮南仕德商贸有限公司、杨士德、崔彩霞、姚保君、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案件受理费51651元,减半收取25825.5元,由被告淮南仕德商贸有限公司、杨士德、崔彩霞、姚保君、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