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姚保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48556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21民初1383号 |
案号 | (2016)皖0421执10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2 |
发布日期 | 2016-08-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仕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前偿还原告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693036.24元(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本息合计5693036.24元;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5月23日的利息,按本金500万元、年利率14.4%计算,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455%计算,于2016年6月23日前偿还借款本息时一并付清,逾期付款,按年利率14.4%计息,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东方丽景(淮舜南路一号位)主楼301房产(淮房地产他证淮田字第13020975号),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杨士德、崔彩霞、姚保君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于2016年6月23日前由被告淮南仕德商贸有限公司、杨士德、崔彩霞、姚保君、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案件受理费51651元,减半收取25825.5元,由被告淮南仕德商贸有限公司、杨士德、崔彩霞、姚保君、安徽盛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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