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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71****58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8民初3282号
    案号 (2020)苏0508执3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4980898.64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罚息、复利)94216.98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要求按照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家港市贝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在最高债权限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家港市贝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徐文龙、徐婉琴对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在最高债权限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文龙、徐婉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326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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