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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356****5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4民初1798号
    案号 (2019)苏0104执3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19-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本金31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07053.48元,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0.215%计付)。二、如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玉带工业集中区玉带路9号的酸洗生产线设备(详见抵押清单),并对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兵、符春玲、符军、朱文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35元,减半收取计164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17.5元,由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兵、符春玲、符军、朱文负担(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兵、符春玲、符军、朱文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兵、符春玲、符军、朱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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