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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356****5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4民初1793号
    案号 (2019)苏0104执30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19-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28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224739.05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9%计付)。二、被告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符军、朱文、朱兵、符春玲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符军、朱文、朱兵、符春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15元,减半收取为122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7.5元,由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符军、朱文、朱兵、符春玲负担(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符军、朱文、朱兵、符春玲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符军、朱文、朱兵、符春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支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12207.5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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