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南公(消)行罚决字〔2017〕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在金华市婺城区金木桶浴室内部装修工程(建设单位:金华市婺城区金木桶浴室,工程地址: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488号)中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以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账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 2017年7月1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0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张益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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