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树平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树平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鉴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陈鹏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肖欣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8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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