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渝保监罚〔2012〕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鉴于差异保费少,违法行为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万元。 上述第二项行为构成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危害后果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5万元。 上述第三项行为构成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按规定进行内部追责,且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30万元。 上述第四项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 上述第五项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8万元。 上述第六项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 上述第七项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该项行为是你公司在检查前主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了内部追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5万元。 以上合计决定对你公司警告,并罚款5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2-07-18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曾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