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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融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74****667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民初36号
    案号 (2020)津01执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129230049.74元及截至2016年7月27日利息、罚息和复利10005572.61元及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9月20日以129500000元为基数的罚息和复利(利率标准按照《并购借款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及自2017年9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29230049.74元为基数的罚息和复利(利率标准按照《并购借款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二、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给付事项,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有权以被告上海融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御水路605号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1)第214051号、宗地号为康桥镇10街坊14/12丘的土地及房产,以被告深圳市英翠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上海融界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被告许惠兰持有的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9.375%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龚东升、被告张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被告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金129230049.7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0005572.6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金129230049.7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上海融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英翠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许惠兰、被告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被告龚东升、被告张荣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812.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75元,由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英翠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许惠兰、被告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被告龚东升、被告张荣共同负担(其中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不超过69422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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