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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盛金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8234****52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329民初4732号
    案号 (2020)鲁1329执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城、江苏东盛金鼎食品有限公司、徐州维德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玲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约定的月息2计算)。二、被告徐州万多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利福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城、江苏东盛金鼎食品有限公司、徐州维德酒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张城、江苏东盛金鼎食品有限公司、徐州维德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玲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约定的月息2计算)。四、被告张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玲借款本金13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2018年8月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281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107.5元,由被告张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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