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28676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304民初1523号 |
案号 | (2018)浙0304执56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日期 | 2019-03-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应在2018年10月19日前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款本金35052700元、期内利息1104177.42元、复息6883.96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7年12月20日的逾期利息为705765.77元;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与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6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63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层展厅7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63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层展厅15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65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层展厅16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65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六、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层展厅17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64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七、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层展厅18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65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八、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层展厅19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63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九、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23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29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27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92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一、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31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72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二、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层展厅32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79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三、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33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78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四、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38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81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五、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39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87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六、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51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99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七、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52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93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八、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56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85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九、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57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91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二十、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60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87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二十一、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79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86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二十二、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80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86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二十三、若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未能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三楼展厅87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85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二十四、被告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5年瓯海(保)字001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375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五、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5年瓯海(保)字OH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375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六、被告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依据2016年瓯海(保)字OH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06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七、被告郑永强、孙美招依据2016年瓯海(保)字OH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06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八、被告郑嗣武、杨洁微依据2016年瓯海(保)字OH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06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九、被告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郑永强、孙美招、郑嗣武、杨洁微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追偿。 三十、案件受理费226148元,减半收取113074元,由被告浙江省瓯海对外贸易公司、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郑永强、孙美招、郑嗣武、杨洁微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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