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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依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依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牌号为浙A7G079的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于2021年04月27日15时10分擅自从事工程渣土运输行为,途经杭州滨江区火炬大道与冠山路交叉口以南100米时,被执法人员查获。车辆运输的工程渣土为废土,从联庄二区工地运出,运往诸暨进行消纳处置。车辆被查处时只运了一车。当事人的行为系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自由裁量基准表》第20项,车次,1车次;造成遗撒泄漏的,每增加1m或1㎡;计算公式:5000*y+1000*x(y=1))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1.0以上2.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重处罚:(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执法决定:按1.5的情节系数标准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