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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内保监罚〔201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上述不实列支营业费用、违规注销保单、净保费入账坐支经纪佣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1-08-08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张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