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446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1647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20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4 |
发布日期 | 2016-11-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15816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27975.68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授信额度合同》以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230707元。 三、被告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孙永庆、沈延红、孙永胜、陈香宇对被告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数额158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数额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48元,减半收取609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924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七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七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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