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兴(消)行罚决字〔2021〕0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11月1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泰兴市兴宁加油站(地址:泰兴市广陵镇兴宁村十四 组,法定代表人:严新)配电房未设置防火门,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查处。 |
行政处罚内容 |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5 |
决定机关 | 泰州市泰兴市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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