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泰兴(消)行罚决字〔2021〕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1月1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泰兴市兴宁加油站(地址:泰兴市广陵镇兴宁村十四 组,法定代表人:严新)配电房未设置防火门,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查处。
    行政处罚内容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5
    决定机关 泰州市泰兴市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