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9****138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2民初3508号 |
案号 | (2022)粤1972执68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25 |
发布日期 | 2022-06-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27601157】。一、限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白晓瑜支付委托经营收益19826.25元二、限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白晓瑜支付违约金(以2019的经营收益9921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以2020年的经营收益9921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6日起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但上述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以原告诉请的3055.66元为限,且每年度的经营收益违约金以每年度的经营收益为限)三、被告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判项所列的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白晓瑜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白晓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晓瑜负担397元,由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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