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9****138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2民初3456号 |
案号 | (2022)粤1972执68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25 |
发布日期 | 2022-06-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27601091】。限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纯友支付委托经营收益94578元限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纯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每年度拖欠的经营收益为本金,自当年的最后一个月的2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违约金计至2021年4月30日以14565.01元为限,每年度的经营收益违约金应以当年度的经营收益为限);被告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判项所列的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吴纯友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吴纯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7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纯友负担2166.6元,由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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