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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9****138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2民初3472号
    案号 (2022)粤1972执4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0
    发布日期 2022-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25601008】。限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怡亮支付委托经营收益52500元限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怡亮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每季度拖欠的经营收益为本金,自当年的最后一个月的2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违约金计至2021年4月30日以8744.25元为限,且每季度的经营收益违约金以每季度的经营收益为限)被告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判项所列的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陈怡亮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陈怡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怡亮负担1972元,由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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