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9****138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2民初5885号 |
案号 | (2022)粤1972执25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4-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28601303】。一、限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庆堂、邓吐玉、邓吐欢、邓开颜、邓秩新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委托经营收益人民币148422元二、限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庆堂、邓吐玉、邓吐欢、邓开颜、邓秩新支付拖欠原告2019年、2020年委托经营收益的违约金(均以人民币74211元为本金,分别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2月26日起,均按0.05/日的利率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三、限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庆堂、邓吐玉、邓吐欢、邓开颜、邓秩新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148422元为本金,按0.05/日的利率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二、三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邓庆堂、邓吐玉、邓吐欢、邓开颜、邓秩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80.31元,由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239.82元,原告邓庆堂、邓吐玉、邓吐欢、邓开颜、邓秩新自行负担人民币3040.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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