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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振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55****229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3民初6636号
    案号 (2019)皖0103执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振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95955.85元、逾期保费8250元、律师费219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84124.65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8月1日,之后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合肥振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浦春雷、陈珺珺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工业区玉兰苑小区西11幢303室房屋(合瑶字第8120024457号)房产拍卖、变卖后折价后价款就前述债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浦春雷、陈珺珺、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汇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合肥振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振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浦春雷、陈珺珺、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汇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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