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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青处〔2020〕2920200003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2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林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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