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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建罚字(2017)第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性质费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金建罚字(2017)第18号。案件名称: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性质费用案。被处罚单位: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唐佩文。违法事实: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性质费用。行政处罚种类:房地产业,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履行方式: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缴纳。行政处罚机关:金华市建设局2017年12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6
    决定机关 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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