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建罚字(2017)第 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性质费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对当事人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予以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6 |
决定机关 | 市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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