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7】第4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夜间施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9月1日22时30分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巡查中发现金华市双龙北街与解放西路交叉口美的金华二七双龙西项目工地存在涉嫌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7时30分开始至2017年9月1日22时50分,在金华市双龙北街与解放西路交叉口美的金华二七双龙西项目工地进行建设施工。其中2017年9月1日22时00分至22时50分属于夜间施工时间段,且该夜间施工行为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夜间施工项目主要是铺设售楼部门前和门后的花岗岩地砖。施工地点的四至位置:东面是二七区块拆迁工地,南面是婺江绿化带,西面是华夏国际数码公寓,北面是郑岗山居民区,其中西面华夏国际数码公寓,北面郑岗山居民区属于噪音敏感区域。施工工具主要是锤子等。噪声源主要是锤子敲击花岗岩地砖发出的噪声。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22时00分至22时50分,在金华市双龙北街与解放西路交叉口美的金华二七双龙西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的现场事实及情况。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二张,证明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22时00分至22时50分,在金华市双龙北街与解放西路交叉口美的金华二七双龙西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22时00分至22时50分,未经审批进行夜间施工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我局认为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确属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9月29日我局依法送达了浙金婺综执罚先告字[2017]第4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4 |
决定机关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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