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工罚(2020)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475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29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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