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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工罚(202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75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9
    决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