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统罚决字〔202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案当事人违法比例5.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于2020年12月25日前书面报杭州市临安区统计局,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所属网点,开户名为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帐号:3300161732705300117100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点直接收缴。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经依法书面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统计局2020年12月1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临安区统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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